贝斯曼医疗器械过期更换通知

来源:
时间: 2024-07-25


各经销商和用户:

 

根据国务院于2021年6月1日 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9号)对违法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器械的使用。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0607fc4160041a383e68ff6bfb2826f.html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医疗器械规范使用的规定,可参见第五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特此通知,各经销商和用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需尽快核查库存和在用的医疗器械的已过期或临期的我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设备。同时,请填写附件(统计数据表)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然后发送至我司专用邮箱szbestman@szbesman.com强烈建议各经销商和用户依法淘汰、销毁,并同步对老旧设备进行换新和升级,避免造成非法使用。

 

特别提示: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对记录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批记录保存年限为有效期追加五年。请使用单位或个人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标签等。若有遗失,本司概不负责。若有假冒我司产品,一经发现,将通过法律途径严肃追责。

 

附件:统计数据表

贝斯曼医疗器械过期更换通知6385749798278659783212517.xlsx

 

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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